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在管理或使用公共财物时,擅自将公共财物用于自己或他人的私人利益,或者违法占有、侵占、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那么,哪一项不属于挪用公款呢?以下是本人的个人看法:
1. 使用公款进行正当和合法的公共支出和项目资助。
使用公款进行公共支出和项目资助是公职人员合法的职责,不会被视为挪用公款。比如,政府部门使用公共财物资助建设公园、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或者向社会困难群体发放临时救济款等公共福利支出,这些正当的行为并不构成挪用公款。
2. 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公款。
公职人员在需要使用公共财物时,应该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使用,这也不会被视为挪用公款。因为这个过程已经是民主、公开、透明的,公众可以监督,不会充斥着任意挥霍、私人占有等情况。
3. 借贷公款及支付利息。
公职人员在管理公共财物过程中,有时会借贷公款用于公共事务,然后支付一定的利息。这种借贷行为并非挪用公款,因为公职人员在还款期间还要支付一定的利息,符合市场规则。
总之,挪用公款是公职人员最基本的道德和法律底线,它涉及到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公众的利益。只有全面规范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才能确保公共资产的安全、有效地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