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属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章:“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在该章节下,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国家领导人及其家属、公务员等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将公共财产挪为个人使用、消费或者非法占有的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的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公共财产,通常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经费及公款等,而非私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在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中非法收受财物,或者非法索取、非法侵占、挪用公共财物,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该条规定,挪用公款的行为量刑标准主要由其情节轻重来决定,具体根据受害金额、背后的利益链条、作案手段等进行判断。
总之,挪用公款属于刑法中的一项犯罪行为,在严惩不贷的同时,也提醒我们这些公共机构和公共人员要时刻铭记“权力对于对于他人的束缚、对于自己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