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并不属于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将公共财产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住房、交通、旅游、购物、维修、宴请、打赏等方面的行为。它是一种严重的职务违法行为,涉及到公共财产的滥用和侵犯。
而借款则是另一回事。借款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或者物品,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必须归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社会活动中很常见,是社会中常见的交易方式,如果遵循了约定,就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当然,如果借款人故意违约不归还借款,就会构成合同违约行为,而非挪用公款。在这种情况下,出借方可以寻求法律救助解决问题。
总之,借款和挪用公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个是合法的借贷行为,另一个是非法行为,使用公共财产用于不当用途,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