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量刑标准根据挪用金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杭州挪用公款的案件,涉及的罪犯人数、挪用金额、情节等影响刑期的因素都需要综合考虑。根据公开报道,2019年杭州市委原常委、杭州市政府原秘书长钱王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立案调查。目前还没有公布具体的判刑结果,但一般来说涉及挪用公款的高管干部罪行一般都会被判较重的刑期。
以往类似案例中的判决如下:在2017年遂宁市市委原书记张茂才因挪用公款,被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在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原常委、秘书长苏建荣因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百万元。
总而言之,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共利益,也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损害。因此,进行量刑时需要公正、合理,严格依照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