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以个人或者组织的名义,将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公共财物或者其他财物挪用或者侵吞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将公款挪用到个人账户上,个人支配或者私自使用;
二、为了个人的利益,将公款用于购买财产或者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
三、擅自占用国有资产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侵吞使用,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销;
四、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虚开发票、收取经济款项、收取红包等竞选活动捐赠,到个人账户上进行挪用。
但是,以下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罪行:
一、由于本人原因,未能按期完账,造成国家或集体的损失,但没有擅自使用、挪用公款等恶意行为;
二、因执行公务所涉及的经济款项未经法定程序核销,造成账务上出入不明,不属于挪用公款罪;
三、将不符合财政规定的支出项目纳入核定预算的情况,不属于挪用公款罪,但是会受到行政处罚和退赔款项的要求。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行属于一种涉及公权力机关、公共财物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刑事犯罪,是整个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行为。而其它不符合财政规定或程序、或规定的误支误用、违规决策等,虽有不当之处,但并不属于挪用公款罪行,应依程序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