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掌握或者管理的公款中挪用一部分或者全部,用于个人或其他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给国家、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也违反了职务行为准则,违背了公民道德底线,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挪用公款的行为种类有很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 挪用公款: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挪用公款,不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项目资金、工程款等,将公款用于其他用途。
2. 盗窃公款:工作人员通过报假账、虚报冒领、盗刷行贿等手段将单位公款窃取,危害国家和人民的钱财安全。
3. 非法占有公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不属于自己的公款据为己有,行为具有私有化的性质。
4. 贪污公款:工作人员将公款或财物夺取或断绝单位与外界经济往来,提供给非法企业或组织,从中获得利益。
5. 滞留公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滞留不交,耽误、拖延单位项目的工作进度。
以上这些行为都属于挪用公款罪行。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国家法律规定在刑法中作出明确的刑事责任: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需要,还要承担民事赔偿、纪律处分等后果。因此,提高公民的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服从法律法规,杜绝挪用公款的行为,是每个人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