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侵吞、挪用或者瞒报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的行为。这个罪名实际上是一种职务犯罪,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行政、刑事、民事等不同的处罚措施。
在对挪用公款罪进行判断时,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有瞒报、挪用、占用、截留公共财产的行为。瞒报是指工作人员故意不向上级机关和群众公告应当公告的群众事务和社会管理信息,使公众和上级机关不能及时了解情况;挪用是指未经授权,将公共财产挪作个人或个别单位使用,使其文化、经济价值受到损害;占用是指公款被工作人员侵吞并使用于其日常花费,而不是用于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截留是指工作人员拦截财物并削减其支付数量或将其挪用于自身利益。
在上述行为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瞒报、挪用、占用、截留公共财产的行为,就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损失大小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来定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还没有达成犯罪目的,但是在侵吞、挪用或瞒报的行为中,已经有相对应的实际损失或者实质上带有威胁性,此时仍然可以认定犯罪。
因此,在中国法律中,挪用公款罪未遂也是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而言,如若未遂的瞒报、挪用、占用、截留公共财产的行为,如果具有构成罪名的情节,那么也是可以定罪的。而在定罪的时候,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的严重程度从轻、从重处理,并依法处罚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