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未遂是指行为人明知这笔公款应当归还或没有转移后,仍然动用此笔公款,但因某种原因未能达成挪用的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给保障公款、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经济稳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因此,挪用公款未遂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挪用公款未遂的刑罚主要由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组成。刑事处罚是指对行为人的刑事追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挪用公款未遂的情形要根据具体情节行使量刑的权利。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挪用的公款数目、持续时间、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加以考虑。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未遂实施时间较短、挪用金额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罚,也有可能被免予处罚。刑事处罚能够有效地制止挪用公款的行为,提高公共财产的安全性。
行政处罚是指对行为人的行政制裁,比如罚款、行政拘留等。对于挪用公款未遂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比如,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未遂可以采取行政警告、撤职或辞退等治理措施。行政处罚能够弥补刑事处罚的不足,通过行政手段保护公款不流出,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挪用公款未遂行为是一种破坏公正、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这类行为,国家不仅要通过行政和刑事手段给予惩罚,同时还要加强对公款的管理和监管,提高公款运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从而更好地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