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指的是在职务上负责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将公共财产转移或者占有自用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管理职责,破坏了公共财产管理的正常秩序。而通常挪用公款的人员一般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挪用公款并不代表一定会存在劳动合同。在部分情况下,挪用公款的人员可能并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些临时兼职或者非正式职务的人员。他们利用公司内部的漏洞或者不正当渠道进行了不正当的财务活动,损害了单位的利益。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这并不代表不违法。
对于大多数挪用公款的人员而言,他们通常是正式职工,并且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在挪用公款的案件中,劳动合同是很有可能出现的。而且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有劳动关系的个体都应该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因此,即使挪用公款的人员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们仍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保证公共财产的安全和管理,需要单位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同时还需要在雇佣和管理职工上做出合理的安排和规划。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挪用公款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