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的财政资金、企业的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财产被某个单位或者个人为自己所用的行为。其主要的危害是挪用公款会造成公共资金和财产的浪费和损失,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财富的损失,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是属于职务犯罪之类的行为。本罪是指在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将属于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转移、占有、使用,而致使损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之一是具有明确的职务身份,必须是在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挪用公款罪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首先,必须证明被告人对于财政资金或其他公共财产有实际或者控制权;其次,必须证明被告人明知所谓的取得或者使用属于违法行为,且掌握不应使用的财产占为己有或者将其挪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最后,必须证明该行为已经造成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益的损失和社会秩序的严重扰乱。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要严惩不贷。只有严格的执法和重罚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