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挪用其所管理的公共资金或收入而获得非法私利的行为。挪用公款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其挪用数额的大小、作案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为了判定挪用公款犯罪是否较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鉴定:
一、挪用数额的大小
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较轻一般是指挪用的数额比较小,不足以导致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业务和职能的严重受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认定为数额较轻。
二、作案的具体方式
挪用公款犯罪较轻的情况下,其作案的方式可能比较单一,没有采取明显的欺骗、胁迫、假冒发票、虚构支出等手段。另外,如果犯罪人自觉认识到错误并及时退还被挪用的公款,可作为定罪量刑的酌情因素。
三、其他酌情因素
挪用公款犯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虽然也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但是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都应该。除挪用数额、犯罪手段等因素外,还可以考虑其他酌情因素,例如犯罪人是否有坦白情节、是否具有立功表现、是否对被挪用的公款进行了有效的赔偿等等。这些因素可能对判定挪用公款犯罪是否较轻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总之,挪用公款犯罪的性质和危害性较大,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可以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鉴定,以便更加准确地判定挪用公款犯罪的轻重程度,从而做出适当的量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