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自2017年开始实施房改政策,对于拆迁安置房的交税问题也备受关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房屋的转让行为、即住宅产权转移,都需要交纳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拆迁安置房产权发生变动,那么就需要交纳相应的税费。
但是,在南京市,政府为拆迁户提供的房屋是无偿分配的,也就是说拆迁户并没有进行购买或者转让,因此不需要交纳契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住宅的赠与行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拆迁安置房属于政府赠与的一种,也就是说,拆迁户在获得拆迁安置房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对于从市场上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购房者,仍然需要交纳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了税费问题,南京市还在拆迁安置房方面进行补偿。一些城中村的拆迁安置房普遍面积较小,因此政府为拆迁户提供的补偿房屋也较小。但是,在2017年,南京市政府提高了拆迁安置房面积标准,并将单间房面积从20平方米提高到了35平方米以上。此外,政府还可以提供租房补贴,以便更好地满足拆迁户的住房需求。
总的来说,南京市对于拆迁安置房交税的规定是比较严谨的,并且为拆迁户提供了相应的住房补偿政策。对于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市民,也需要遵守相关的税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