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是指以扰乱财经秩序、自己或者他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款物挪用或者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款物非法运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对国家机关财务进行挪用的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手中掌握着国家机关的财务,并且有权限支配这些财务,因此容易发生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
2. 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也可能挪用公款,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审核资金的工作人员、保管财务的职员等项目上。
3. 非法经营者:在我国有一些非法经营者,他们从事非法活动,经常要使用到大笔资金,一些经验丰富的非法经营者会利用公款来支持自己的非法活动。
4.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也可能挪用公款,这种情况一般是他们拿了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款项,却未遵守合同规定,擅自支配所得款项,这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总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法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等,这些人员利用公款行为严重扰乱财经秩序,应当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