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非法行为,是指公务人员或其他公共机构、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的范围,将公款或者承担的经费用于个人或团体的支出或用途,或者把公款或者承担的经费挪作他用。
如果建行职工挪用公款,则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为:
1.挪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财物;
2.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挪用,情节较严重。
挪用公款数额的多少是判定该罪名的关键,一般来说,如果数额较大则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职工挪用公款的情况较为普遍,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罪刑的量刑和裁定,如挪用数额较小,并且是首次犯罪,则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或者轻罪处罚。但如果挪用数额超过一定标准,则必然会面临较严厉的处罚。
总之,建行职工挪用公款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该行为已经属于挪用公款罪,则被判刑情况将由实际情况来决定,但是无论如何,都应该从严查处以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