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被定为贪污罪或者侵占罪,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实际上是国家公共财产的非法占有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是不能协商的。
首先,挪用公款不仅违背了行政、财务规定等法律法规,更涉及到了公共利益的损害和全民群众的权益受损,因此不能随便协商处理。如果对于挪用公款能够协商,将使得违法者免于惩罚,反而加剧社会不公,让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对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危害。
其次,对于挪用公款可以协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是因为贪污罪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而是根据法律条款所规定的严格标准来判定的。因此,不允许协商的;否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法律的权威,同时激发更多人去进行贪污和侵占的行为,影响正义和公正的法治理念在民间的传播。
最后,对于挪用公款的妥善解决,应该寻找其它方法处理,例如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尽快进行立案调查和审理,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返还部分贪污款项、自愿认罪并赔偿、从轻处罚等方式来处理。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尊严,进一步深化人民群众对公共财产保护的认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占行为的侵犯。
总之,挪用公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能通过协商来处理。只有依法严惩和依法赔偿是最基本和最有效的制止和预防贪污和侵占的手段。同时,也需要倡导全社会树立廉洁的思想和行为,以促进公平公正的司法制度在中国的全面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