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属于大产权。
大产权是指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和获得相应的国家或法律保护的产权。拆迁安置房具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因此它是属于大产权范畴的。
首先,拆迁安置房是经过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的,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具有合法性和合规性。其建造和交付都受到政府和法律保护,拥有与其他商品房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归于产权人,产权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产权,包括房屋销售、转让、租赁等,这是大产权的重要特征之一。产权人可以享受相应的产权收益,例如房屋升值带来的价值增长收益等。
第三,拆迁安置房在法律上与其他商品房没有不同,拥有同等的产权保护。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他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表明拆迁安置房与其他商品房享有同等产权保护。
总之,拆迁安置房作为一种居住性质的房屋,虽然来源和目的有所不同,但是具有与其他商品房相同的产权保护,属于大产权范畴。政府要在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及后续管理中,切实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产权市场的公正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