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属于一种特殊的产权,即“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该产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这两个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性质。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是指,在城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属于集体所有,但该房屋的使用权归个人所有,个人可以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并且对该房屋具有不动产权利。拆迁安置房属于这种所有权形式,即房屋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但个人可以根据《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获得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权。在使用权期限届满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归集体所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不同于商品房的产权。商品房属于私人所有权,购房者是完全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可以买卖或转让该房屋。而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性质并非如此,它与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有关。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权只是在该土地上被给予了一定时间期限内的使用权,而不能将其看做是自己拥有的产权。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即城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于集体所有,而个人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将其买卖或转让,所以拆迁安置房是一种特殊的产权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