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其功能是对婚姻关系的恢复、财产的分配、子女的抚养等事项进行规定,达成一致的共识,并最终确定离婚和解的关键文件。为了规避以后可能发生的潜在纠纷,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又可能会加入一些其他的补充协议。那么问题来了,补充的离婚协议需要公证吗?
参考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合同的效力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补充协议在法律上与主协议相同,其效力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为准,不需要强制进行公证。
但是,市面上很多律师建议双方对补充协议进行公证。一方面,公证可增强协议的可信度,对双方有利,可以避免有人私下改动协议,也可以通过公证书对当事人做出书面证明,发生纠纷时可以避免法律成本的支出和时间的浪费。另一方面,公证也可以防止协议成立后的反悔,可以在协议达成时就固定住相关权利,让双方始终保持一致的意见。
综上所述,虽然补充协议不强制进行公证,但在实践中,建议双方可以选择进行公证,这有助于增加协议的可信度,为以后的生活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