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当事人双方就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重要问题达成共识的书面协议,是离婚程序中最为核心的文件之一。而离婚协议的补充则是指在原离婚协议的基础上,对某些未涉及或补充明确的问题进行补充约定。那么,离婚协议补充需要去公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协议的订立过程中,离婚双方应当以自愿原则为基础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在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当将协议书签字、盖章或在法律代表人的陪同下签署,并且应当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进行备案。如果离婚协议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情况,双方需要将协议书进行公证,以确保协议书的效力。
对于离婚协议的补充,如果涉及到目前协议中未明确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双方还需要签署一份协议书进行补充。而这份协议书是否需要进行公证,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离婚调解书或协议书已经进行了公证,并且补充的内容与公证书相关,那么双方可以选择不再进行公证。但是如果双方认为补充协议内容较重要,可以选择进行公证,以保障协议的效力和证明协议的合法性。
总之,离婚协议补充是否需要进行公证,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补充内容较为重要,建议进行公证以确保协议的效力。否则,在原协议基础上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后进行备案即可。无论如何,离婚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认真考虑清楚每一个细节,避免后续产生更多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