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的过程中,将公款或其他公共财物用于个人私利或者被迫使用公款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会给国家、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和负面影响,因此被视为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
针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立案金额也由此产生。据了解,立案金额是指对于挪用公款的案件,在立案时所被挪用的公款的金额,也就是公款支出合法性的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的立案金额不少于3000元。
相当一部分挪用公款的案件金额相对比较大,例如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原党委书记王海峰挪用公款金额高达1.6亿元,苏州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张志超挪用的公款也高达1亿多元,这些金额巨大的挪用公款案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挪用公款的边界并不是非常明确,行为人可能有各种作出选择。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对于不能明确计算的挪用行为,会依据当事人的本质行为特点、影响范围、侵害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量刑。因此,对于挪用公款案件的审查与处罚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严格依法处理挪用公款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