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滋生腐败的行为,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以未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方式,占有、使用或者挪作他用属于国家、单位或者个人的公共财物或者资金的行为。具体而言,挪用公款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挪用、私吞公款:公职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员工将公款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或者将公款挪作他用,用于自己的私人消费、借贷等行为。
2.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公职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员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强行调拨公款或者将款项转到自己的账户上。
3. 冒领、盗领公款:公职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员工虚构或伪造有关文件,冒充他人身份领取公款或者直接盗领公款。
4. 恶意拖欠、虚开发票:公职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员工以拖欠或虚开发票的方式,长时间不支付公共财物或者资金。
5. 非法基建、私建房屋等:公职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员工利用公款进行非法基建或者私建房屋等行为。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的行为十分严重,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必须严肃打击,保障财产安全和公正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