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共财产用于自己的私人利益,或者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财产,以非法手段改变了用途,对这种行为通常是指行政处分和民事追究。而贪污则是指以权谋私的行为,以从政治、经济等方面谋取不当利益的犯罪行为。
挪用公款与贪污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者的主观态度和目的。挪用公款者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违反规定行为;而贪污者则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获取非法利益而采取滥用职权、侵吞公共财产等违法手段。
由此可见,挪用公款与贪污之间的认定需要注意区分。如果公职人员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和犯罪构成,则其挪用公款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贪污。举例而言,如果一个公职人员挪用公款时,采取了虚构发票等手段,明显存在权利和利益关系的,这种行为就存在贪污成分。
总之,挪用公款和贪污虽然语义上有些接近,但从犯罪学、刑事法律和法律实践来看,其实质和表现是有区别的。挪用公款可以被视为贪污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必然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加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