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都是涉及到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侵吞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虽然这两种罪行都有着相似的性质,但是它们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把本应用于公共事业或其他特定用途的公共财产用于个人或其他目的,并不是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内容是公职人员将本应用于公共事业和特定用途的公共财产挪用为个人或其他目的的行为。这个罪行的本质是滥用职权,侵占公共财产。而贪污罪的主要内容则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侵吞公共财物,擅自占有并使用。贪污罪的本质是滥用职权,犯罪受益人明示或暗示地使用公共财产。
因此,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者本质上是不同的。虽然在实际情况下,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贪污罪的发生或者是与贪污罪混淆。例如,公职人员通过挪用公款而获取了私人利益,这个行为就涉嫌到了贪污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其罪行应该被视为贪污罪而不是挪用公款罪。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之间并不是可以随意等量齐观的。事实上,挪用公款罪的犯罪行为并没有涉及到贪污罪的本质,只是行为方式的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对这两种罪行进行区分,并依法判定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