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虽然它们都涉及到了公共财产的利用,但是在法律上它们是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必要条件。
挪用公款罪,是指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转移、挪用或者私分的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职权人员,其目的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而贪污罪则是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商业、工程等各个领域的内部职权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和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在财产管理、财务报账等方面滥用职权,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因此,贪污罪的主要特征是在行使职权或者说处理自己或他人的事务过程中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虽然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有着不同的特征和必要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两个犯罪之间是有交叉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如果被指控挪用公款罪的被告人明确告知了挪用公款的用途,并以此为基础获得了个人收益,那么涉案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转化为贪污罪。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罪责就将由挪用公款罪转换为贪污罪。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虽然有交叉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针对每一个案件应该根据情况从严从重处理,切忌混淆罪名,保证办案的公正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