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都是涉及到公共资源和资金的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或者职务活动的公款侵占或者非法使用的行为,属于一种侵占行为;而贪污罪则是指职务人员利用职权,以获取未取得的财物或者非法索取未取得的收入为目的,直接或者通过亲友等人,接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然而,挪用公款罪可以转化成贪污罪的情况也常常出现。这主要是因为,挪用公款的人员伪造支出、虚报报销等行为,其本身可能就存在着受贿行为,而这也是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当公款被挪用后,情况也会不同。如果挪用者不具备所有权,他可以在公款挪用后贪污这笔资金,或者将其搭配其他来源的财务共同使用。如果挪用者是所处单位的负责人,那么他有权支配资金,这样他就可以确定资源的后续流向。此时就有了可能从挪用公款罪顺利过渡到贪污罪。这种转化要求多重要行为符合贪污的特定要件,比如公款的本源不清,再加上伪造、虚构等行为,可以把挪用公款转化成贪污罪。这时,人们不再重视用途,而是关注于如何获取这笔公款。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是有很大关联的,有时候也没有绝对的区分,在司法审判中,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区分。同时,实现贪污罪还需要符合特定的构成要件,这需要大量的证据材料的支持,才能够能够成功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