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使用公款的名义,将公款占为己有或用于非法用途的行为。而贪污则是指国家、集体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贪污公款或者其他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虽然这两者都是一种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但挪用公款并不能转化为贪污罪,二者的罪名是不同的。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贪污罪中的一种情节,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贪污罪的行为则更加严重,其刑罚也比挪用公款更重,甚至会判处无期徒刑。因此,两者之间的差异非常明显,不能混为一谈。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挪用公款和贪污经常会同时存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情况,以挪用公款或贪污罪中罪名重的一方作为主要罪名,进行相应的判处。
总之,挪用公款和贪污虽然都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但两者仍存在一定差异。挪用公款并不能转化为贪污罪,而在处理实际案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