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贪污都是涉及到公共资源的犯罪行为,但二者的性质不同。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用于公务活动的公共资金、财物等占为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的行为。而贪污则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人员收受受贿人的财物,或者依靠职权要求受贿人行为的行为。
虽然两者之间的区别很微小,但是两种行为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贪污则是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权益。换言之,贪污是挪用公共资源的一种形式,但是贪污的本质是行贿受贿,是一种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违法行为,应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而对于贪污行为,则应当遵循贿赂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处罚决定。需要指出的是,区分这两种行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二者的法律责任、证据标准等都有所不同,不当的区分或混淆会给司法判决带来很大的困难。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和贪污两者虽然存在微小的区别,但二者的性质和后果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两种犯罪行为的不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恰当的处罚决定,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