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如果双方无法达成探望权的协议,需要明确写明有关规定和约定。首先,应该明确说明探望权的情况,例如是否存在探望权、探望的时间和频率、探望的地点、探望期限等。
如果双方对探望权情况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或者由家庭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写离婚协议时,应加入相关规定,例如在缺少探望权情况下,双方要尽可能减少影响子女成长的因素,例如长期电话、邮件等方式保持联系。
双方也可以协商多方面的探望权利,以便更好地保护子女和双方的利益。例如,可以规定父母的探望权和监护权、周末或假期的探访安排、特别假期和季节性节日的探望安排等。
总之,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决定的,根据双方的协商意愿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探望权利,以更好地保护子女和双方的利益,只有合理、公正、合法、符合实际情况的协议才能够长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