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职务人员挪用、侵吞或篡改公共财物的行为,侵犯国家经济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人民切身利益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一、主体罪责 —— 犯罪人必须是公职人员或其他职务人员。
挪用公款罪是针对公职人员或其他职务人员所设立的罪名,其犯罪行为主体限定于公职人员或其他职务人员。这些职业的人员在工作岗位上管理或使用公共财物的职责明确、地位特殊,因此犯罪性质较为严重。
二、客体罪责 —— 必须是公共财物。
挪用公款罪的客体罪责指的是财产方面的物质客体,即被侵占、挪用、篡改的公共财物,包括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益性基金、国有资产等,这些财产在权力机构、司法机构、政治机构、公共事业机构等公共机关的管辖下,并在社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行为罪责 —— 必须存在侵占、挪用、篡改等犯罪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罪责指的是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即侵占、挪用、篡改公共财物。侵占是指犯罪人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并处置或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占用公共财物;挪用是指犯罪人将原本应用于特定用途的公共财物用于其他用途,或将公共财物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篡改则是指犯罪人对公共财物进行虚报、变造、涂改等手段,造成国家经济利益的严重损失。
以上三个方面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基本构成要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挪用公款罪才成立。因此,为了预防与打击挪用公款罪,严惩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推进反腐败法治建设,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