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担任公务的人员,将其管理、保管的公款、公物挪用于自己或者他人使用的行为,侵吞、盗用国家、集体和群众的财产。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其构成要件包括法定主体、行为、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首先是法定主体。挪用公款罪的法定主体包括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担任公务的人员。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公有企业工作人员等。他们在管理、保管公款、公物等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实施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其次是行为。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担任公务的人员,将其管理、保管的公款、公物挪用于自己或者他人使用的行为。挪用的对象包括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公款、公物等,包括国家划拨、拨付或者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财务账户现金、单位价值数码物品等。
其次是客观方面。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实施行为的结果和社会危害程度。实施结果必须是将公款、公物挪用为私用的结果,而且必须有一定数额,才能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其扰乱管理秩序、减少国家、群众和集体的财产、影响经济秩序、误导国家决策等方面。
最后是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非法占有等方面。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人必须是故意挪用公款、公物,而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达到占有公款、公物的效果,构成犯罪。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是比较严格的,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担任公务的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上述的主客观要件方可构成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