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行为本来就是不道德的,更是违反法律的。因此,无论是多少金额、情节轻重、是否有恢复损失等因素,都不能成为“挪用公款”行为的折扣或免责理由。
从刑法角度来看,挪用公款是一项罪行,刑法规定的刑罚是有确定范围的。对于一次挪用公款95万元的犯罪行为,如果罪行情节轻微,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也能够积极认罪悔罪,并且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那么判缓刑也许是可能的。但是,这需要综合评估犯罪的种种情节,而不是仅看金额数量大小。
从正义角度来看,判决是否合理、公正,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坚决维护社会公正。在现代社会,中国法律并不支持挪用公款的行为,此类案件本身在法律制度上就应该被剥夺合法抵制的权利,判缓刑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它会让更多的人对法律产生怀疑,并降低对法律的尊重程度,也会让更多的人产生挪用公款的念头。
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也不能因为是超过了一定数额的挪用公款,就随意地作出宽大处理,因为挪用公款是毒瘤,其所造成的后果与公共利益损失是无法弥补的。如果挪用公款行为得到宽大处置,这将会鼓舞挪用公款行为的斗志,削弱国家铲除贪污腐败的决心,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哪个角度看,都应当强调对挪用公款的行为绝不应宽容,其责任必须被追究,并对违反法律的挪用行为制定严格的惩罚。这有助于提高公民素质和法制意识,维护社会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公正正义,也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和谐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