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个人或集体名义,将国家或集体的财产用于非法或私人的目的,违反了国家有关财政、审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公务员廉洁奉公的行为准则。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私自使用公款。如公务活动中领取的差旅补贴、会议费用、交通补贴、招待费等,私自用于购买衣物、食品、酒水等个人消费,超出了工作必须支出的范围。
2. 盘剥公款。例如通过虚构项目、虚报经费、虚发合同等手段明知道并不需要的费用,从中盘剥公款,实施财产侵害的行为。
3. 滥用公款。往往是将公款用于个人的奢靡消费,包括贵重物品的购置、游戏、赌博等,严重侵犯了集体的财产利益。
4. 贪污公款。以非法手段将公款转化为私有财产,如收受贿赂、经商办企业等,严重破坏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5. 把公款投资于不良企业风险大的事业。对于不良的企业或高风险事业的投资,由于本身风险就很大,容易使公款流失,严重干扰了公款的管理和利益。
6. 圈占公款。把公款固定在自己名下,并不按规定管理,侵犯国家机关集体的财产法益。
7. 擅自挪动公款。将公款从一处转移到另一处,既维护不了公款安全,也不符合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是一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