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负有管理、保管、使用公款职责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或职务上具有的便利条件,将属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公共团体的公款、公物、物资或其他财产用于私人支配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个人行为和团体行为两种情况:
个人行为:
1. 超标准接待、吃喝、旅游等行为,如对公务接待中的酒水、礼品等进行虚报虚增,以达到占有部分公款的目的。
2. 制造公务活动,虚报差旅、会议等费用,然后自行占有这部分费用。
3. 利用权力之便,挪用公款、借给他人、跑私等非法占用公款的行为。
4. 以个人名义开具回扣收款等,垄断公共资源等非法占有行为。
团体行为:
1. 资金挪用:企业、机关、团队等组织机构中,有一些人员会挪用组织机构的公款,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2. 伪造或虚报工程:在工程项目中,一些人员为了获得建设项目的中标权,会直接或间接伪造工程造价和计量单价,以此大量骗取国家和企业的财产。
3. 收受贿赂:对一些没有组织机构审查、或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批准的工程,这些人员会收取贿赂或其他价值物质。
4. 利用职权操纵金融市场:一些策划者为了获取利润,可能会采取利用职权、拉拢同行等方法,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内部操作,进而获得效益的活动。
总之,挪用公款是非常严重的不法行为,不仅会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也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相关机关应加强监管,严查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