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务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把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公共财产转化为私有财产,或者非法占有、使用、支配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很大,直接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财产利益,破坏了公共财产的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使用的对象:挪用的是公款,即属于国家、集体或公民的公共财产。
二、使用的方式:挪用的行为包括占有、使用、支配等行为。占有是指将公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目的;使用是指将公款用于公务或服务;支配是指将公款转移或转存至另一账户,或者以其他形式支配公款。
三、使用的目的:挪用公款必须是有自己的特殊目的,即非法占有或私用公款。这个目的可以是个人的消费需求,也可以是用于投资经商、赌博等非法活动。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是属于侵财罪的范畴,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罪量刑。对于这种涉及公共财产利益的违法行为,要从深入发掘原因、加强制度约束、严格法律惩处等多个方面入手,才能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