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故意挪用公款罪是指在公职人员职务上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因为没有专门规定经费的用途,故意将公款挪用用于其他目的,使国家利益受到了损害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应当被定罪处罚。
不是故意挪用公款罪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公职人员;
第二,行为人必须有挪用公款的行为;
第三,挪用的公款数额应当较大,即不少于人民币三千元,并且挪用的行为应当是故意的;
第四,公款使用必须损害国家利益。
如果以上四个条件都满足,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不是故意挪用公款罪成立,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纪律处分。
总之,不是故意挪用公款罪作为一项针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罪名,在公共领域维护了公共利益,保证政府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了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意识,对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