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侵犯国家财产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或挪用本单位或者集体的财物。对于挪用公款的从犯,应该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责任作出相应的判决。一般来说,根据挪用公款的情况和从犯所起的作用,有以下判断标准:
首先,挪用公款从犯是指在挪用公款行为中起了辅助、协助和帮助作用的人员。这类犯罪行为属于共犯犯罪,应当以从犯从轻处理。这类从犯大多数是挪用公款罪的手下,提供资金流动的帮助,可能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但欺骗性质较弱,如出具假发票或者提前开票等,因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罚,一般可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罚。
其次,挪用公款从犯还包括助纣为虐的犯罪者,即在挪用公款行为中起了鼓动、纵容、教唆作用的人员。这类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应当以从犯从重惩处,一般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例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者拘役、罚金等。
最后,挪用公款从犯中还包括知情而不报的人员。这一类人员虽然没有实际参与到挪用公款行为中,但是明知挪用公款事实而不向有关部门报告,又属于不法行为。一般判处罚金、拘役等刑罚。
总之,挪用公款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从犯的作用和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情况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判断。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应当坚持从严惩处的原则,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