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职能部门,担任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管理经费、财产权力的人员,侵吞、挪用被管理的公款、公物、其他与公务相关的价值,或者借用公务上调拨或者发放的款项、物品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将公款、公物或者其他与公务相关的价值据为己有或者将其非法抵债、输送、担保、赌博等行为的罪过。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
在挪用公款罪情况下能否探视取决于案件本身的性质和情况。如果被监禁的人员有在看守所和监狱规定的探视时间,那么在此之内是可以安排探视的。一般来说,受贿罪和贪污罪是被认为非常严重的犯罪,所以探视是应该受到限制的。不过,对于这种情况,还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做出具体分析。
不过,即使挪用公款罪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认为非常严重的犯罪,如果被判定后能够积极认罪悔过,并退还挪用的公款,那么就可能会获得减缓惩罚的待遇。当然,这也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总之,挪用公款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必须严格处理,同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