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属于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探视的。具体情况还要看拘留所的具体规定以及案件性质、罪行情节等因素。
根据《拘留所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拘留所应当严格执行“不准逃脱、不准殴斗、不准赌博、不准探视、不准私藏和交换物品、不准猥亵和侮辱、不准暴力和残忍对待”的七不准规定。其中的“不准探视”就包括了公款挪用罪的嫌疑人。一般情况下,被挪用公款罪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允许探视,主要是为了避免信息泄露、影响案件办理、以及防止被探视者利用探视的机会进行犯罪活动,维护拘留所的安全与稳定。
当然,具体情况还要考虑到案件性质、罪行情节等因素。比如,如果被挪用的是赈灾款、医疗救助金、养老金等特殊款项,损失一定数额以上,而嫌疑人的家庭成员需要临时支付医疗费用或者临时生活资金,可以向拘留所申请探视,由拘留所审批后给予。但同时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相关承诺书,确保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侵害国家权益和个人权益。
总之,公款挪用罪的嫌疑人在承担法律责任期间,应当遵守拘留所的规定,不准探视是一项重要的安全措施,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当然,最好的方式还是不要犯罪,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麻烦,避免走上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