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单位财产转移个人或者非法使用,情节较轻的构成贪污罪,情节严重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从犯手中经过共犯的分配、将挪用财物返还等行为得到的非法所得。
挪用公款从犯包括共犯和教唆者,共犯是指对主犯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实质性协助或者提供必要的帮助,而教唆者则是在对主犯进行精神上的诱导。从犯和主犯在其犯罪行为上应当具有密切的连接,并且从犯应当与主犯属于共犯或者教唆关系。
在挪用公款罪中,从犯实施的行为与主犯的行为构成了互为补充的关系,从而使得从犯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挪用公款的从犯同样会被起诉并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从犯在犯罪行为中立过发现并阻止主犯犯罪,则可以被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从犯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同时也应当承担与主犯的共同责任。在实践中,要加强对挪用公款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预防、监管和惩处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贪腐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