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影响,把公共财产纳入个人占有或利用的行为。挪用公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占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共纪律的行为。
挪用公款常常表现为工作人员私自将公款资金挪到自己或他人的私人账户中,或用于支出与相关工作无关的物品和服务。同时,公款挪用也可能是工作人员滥用预算、随意决定购买物品等行为,或将公款“填补”因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判断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界定,需要结合情境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说,挪用公款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 涉及公共财产: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涉及到使用公共财产,即涉及到用于公共事务、服务国家机构的资金或其他资源;
2. 故意手段:挪用公款的人必须是有意识的,多数情况下是有恶意的,他们有预谋、有组织的动机和遮掩行为,一定程度上是有违法怀疑的;
3. 单方面行为: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单方面的行为,即个人或团体把公款纳入个人占有或利用的行为;
4.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较高:如果挪用公款的金额较大,且对公共利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那么就属于严重的挪用公款行为。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严肃处理。在职业道德上,工作人员应该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合法使用公款,保障公共财产安全,杜绝挪用公款等违纪行为的发生。当然不同情况下,还需要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具体实践中的因素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