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挪用、侵占公款、公物、公用财物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利益。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应属于犯罪,而且属于侵犯公共利益的罪行。因此,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个要素的行为即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1.行为人为公职人员: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公职人员,这也是该罪名的核心要素之一。公职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担任领导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
2.挪用的财物属于公共财产:挪用的钱物必须属于公共财产,包括公款、公物和公用财物等。这些财物的特点是属于国家、集体或群众的,具有公共利益性质。
3.侵占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有侵占之意,即占为己有并挪用于自己或他人的用途。挪用公款罪是直接侵害国家财产的严重罪行,且侵占金额较大时,情节更加严重。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的定性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对于相关公职人员,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起到震慑作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