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下的一项制度安排,其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为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制度安排上看,农村宅基地确实是集体所有的。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个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享有的一种使用权。按照现行制度,宅基地使用权通常包括两种:一是住宅用地,指供农村居民建设自住住房、家庭农场及周边的围墙、灶房、厕所等生活附属设施土地;二是生产用地,指供农村居民放养家禽、畜牧或者种植园地等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宅基地,在使用期限内应按照法律法规,合法地将土地使用权分配给农村居民,但这种分配不等同于所有权转移。农村居民作为宅基地的使用人,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给第三方,也不能在土地上经营或者建设违法违规的项目。
由此看来,农村宅基地作为一种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属于行使权,而其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宅基地使用权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分配过程合法、透明,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法依规。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的集体所有与农民个人的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并不容易处理。例如,在宅基地使用权到期时,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支付方式应当如何,以及在分配宅基地使用权时是否需要考虑家庭人口数等情况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