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以公务员身份或其他职务身份,在管理或保管公共财物时,通过将公共财物占用于个人或他人使用,或者未依照规定使用、处置、使用不当、非法转让、截留、私自分配等行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
以下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具体行为:
1. 以职务之便占有公共财物:将管理或保管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或转移私人资产,使公共财物的原用途受到破坏或改变,或擅自处分公共财物,从中谋取私利。
2. 私自分配公共财物:将管理或保管的公共财物擅自分配给他人,违反了工作职责,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利益。
3. 挪用公款:将公共财务资金用于不正当的私人用途,包括截留、私自支配财政拨款、未经批准和未按照规定使用政府代表金和职业发展基金等。
4. 非法转让公共财物:将属于公共财物所有权的物品转让给他人,违反了工作职责,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利益。
5. 未依照规定使用或处置公共财物: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或时限使用或处置公共财物,或将其用于与其原设定用途不符的目的,造成公共财产的浪费和损失,影响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任何利用公职之便,私自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截留、私自分配、挪作他用、非法转让以及未依照规定使用或处置公共财物等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这些行为都会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严重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罪这类严重犯罪应该始终保持高度关注并开展有力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