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作他用,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管理公款的人员,具有管理或者监督公款的职务。其次,必须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作他用。再次,必须是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影响较为恶劣,金额达到三万元及以上,或者挪用的公款数额虽然较小,但是情节十分严重的。最后,公款的挪用必须是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损失。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出现下列情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因公需要改变预算,而使用公款;
二、泄露国家机密,致使公款流失,但不是故意挪用;
三、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时交存公款,但未利用其挪用公款。
综上,不是所有的使用公款的行为都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且在挪用公款罪中,法律并没有规定使用公款必须通过程序或者层层审批,只要严格履行职务,遵守公务公开、公款公用、公正廉洁的原则,合理使用公款,就不会触犯挪用公款罪。然而,如果有人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个人盈利、滥用公款等行为,同样也会招致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