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为个人或团体私利,以不正当手段占有、使用、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国家的财产权益。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如下:
1. 盗用公款
盗用公款是指以不正当手段占有、使用、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违法行为主体通常为单位或个人。盗用公款包括:以虚假账簿或虚假报支单据骗取公款;在报销业务中随意虚报或冒领公款;窃取、侵占单位或他人的财物等。
2. 挪用国有资产
挪用国有资产指的是将国有资产转移或占用至个人或特定团体手里,用于非法获得利益。挪用国有资产通常与腐败行为相伴,违法行为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或公职人员。
3. 滥用权力侵占公款
滥用权力侵占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共机构工作人员,以权力之名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违法行为主体通常为公职人员,如滥发工资、奖金,滥用职权接受礼品等。
4. 侵吞集体资产
侵吞集体资产是指个人或特定团体将集体资产非法占有、占用或转移为个人或团体所有。违法行为主体通常为村委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
5. 借公款私用
借公款私用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共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利用职务权力处在危机时期的单位,借用单位的公款,短期占有并用于自己的消费、投资等方面,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这些行为都属于挪用公款,涉及面广,严重影响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建设发展。因此,必须依法从严惩处,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保障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