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拆迁安置是指政府因为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将原有的房屋或土地拆迁,并提供一定的补偿和替代性住房。那么,这些拆迁安置房是否具有继承权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安置房具有继承权。《物权法》第25条规定:“国家征收或者依法征收用于公共利益的房屋或者土地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被征收人在经济补偿范围内可以选择从有关单位购买房屋。房屋、土地的征收和经济补偿或者购房的法律效力,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在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经济补偿范围内购买房屋。
另外,《拆迁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被征收人死亡,死者及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已经受领了的经济补偿款,继承人有权享受已经受领了的房屋保值增值所得。”这意味着,在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已经受领了经济补偿款和房屋保值增值所得,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这些权益。
总之,拆迁安置房具有继承权。因此,如果被拆迁人意外离世,其继承人可以继承他们已经受领的经济补偿款和房屋保值增值所得,而且可以继承被拆迁人所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在实践中,如果拆迁安置房是出售的那么即使被拆迁人已经购买了,还需要确认是否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