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方式,它是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农民集体居住和生产提供土地的一种土地使用形式。而农村宅基地是否具有不动产权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首先,根据目前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也可以遗传,这也就表明了农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产权属性,可以算作一种类似于“使用权”的产权。然而,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村宅基地并没有明确的不动产权。这是因为,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的权利,在宅基地上建房的农民虽然可以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并不具有完整的不动产权。
但事实上,农村宅基地除了没有明确的不动产权外,其他的权利也比较齐全。比如,农民在宅基地上可以建房、使用、收益和处置,这些都是比较明确的权利。同时,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所需的建设用地、安置房屋成本等,也是可以通过购买宅基地使用权来实现的。这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中,农民可以获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收益和处置等“不动产权”的类似权利。
综上所述,虽然农村宅基地并没有完整的不动产权,但农民依然可以通过宅基地使用权获得相应的权益,充分保障了他们的土地权益和住房权益。因此,在推进农村土地改革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农村宅基地权益,使农民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