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是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免责。自首只能作为减轻刑罚的情节之一,但不能完全免除刑罚。
一般来说,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具有行政或财务管理权限的人员,擅自将公款用于个人或非法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此情况下,如果发生挪用公款的行为,自首的确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情节之一。但自首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的惩罚力度,不能完全免除刑罚。具体而言,如下:
1.主观上自首:挪用公款罪涉及到主观故意犯罪行为,主观上自首可以表明认罪态度,有利于改变犯罪嫌疑人的罪恶心理,对于减轻刑罚有积极的作用。
2.及早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尚未得到严密的证据前主动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法院投案自首,可以得到较轻的处罚。但是如果已经触及到法律的底线,自首已经不能逃避法律追究。
3.自首情节的实质: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等。自首是要结合当事人协助侦破或揭发他人、赔偿经济损失等,共同考虑的。
因此,挪用公款罪是一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自首无法免除刑罚,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的惩罚力度,节省案件官司成本,对于可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性,防范公职人员侵害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