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指的是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手握公共财产权力的人员,未经授权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公共财产,将其据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应该被惩罚。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挪用公款并不一定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以下是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的情形:
1. 可能性原则:如果被挪用的公款并不是被挪用者所掌握的,那么即使被挪用者没有及时制止被挪用行为,也不能承担责任,因为他们对此事情的知情、掌控和防范能力都有限。
2. 索回公款:如果被挪用者能够及时发现挪用行为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得挪用的公款得以全部或者部分追回,那么就可以减轻其责任,甚至可以免责。
3. 原始利用:如果被挪用者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公款,且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那么即使违反了相关规定,也应该考虑免除其责任。比如说,在某个自然灾害时期,政府部门使用预算内资金进行抗灾救助时,可能存在超额使用公款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所作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原始利用。
4. 强制挪用:如果被挪用者是在乡村干部或者其他公职人员的强制干预下违反规定使用公款,那么就可以免责或者减轻其责任。比如说,某乡村干部为了让自己的亲属得到全部的救助款,强迫其他灾民签字推选,然后使用这些款项作为自己的私人用途,那么这种情况下被挪用者本身是被强制的,应该承担部分的责任。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行为,会损害公共利益和信任,需要严格惩罚,但是在上述的情形下,能够减轻其责任或者免除其责任。因此,在具体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