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且也腐蚀了公共信任和国家形象。因此,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严惩不贷,绝不能轻易取消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挪用公款的行为可以免责。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挪用的金额较小,不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以采取从轻处罚或者不起诉的方式处理。这个金额一般的界限为5000元左右,但实际上还需要考虑很多其它因素,不能仅仅看金额大小。
另外,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且案发时已经过去3年或者以上,也可以免责。这种情况下,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时间限制内,必须进行立案侦查和审判,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限制,就可以视为逃脱了法律追究。
此外,挪用公款还要考虑具体的情况。如果行为是被逼迫、勒索、威胁等非自愿因素所迫,可以考虑从轻处理。但如果行为属于恶性犯罪,目的明确,手段下流,那么就必须严惩不贷。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项罪行,必须严加惩处。但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刑事政策,确保公正处理,避免不当操作造成的负面影响。